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正式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成为《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施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此前,网信办曾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稿》),笔者也对该《征求稿》进行过分析。(详见网站文章解读!AIGC第一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面笔者主要对《办法》和《意见稿》几个重点更改的地方进行分析。其余不在赘述。

(一)总则

《办法》 《征求稿》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办法》相较于《征求稿》,在规制的范围以及规制对象上做了调整,《办法》在范围和对象上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这表明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和探索,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另外此条删除了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

(二)技术发展与治理

《办法》 《征求稿》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此条是《办法》在《意见稿》基础上,重新添加的几条,首次强调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在中美科技战的背景,《办法》还着重强调,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因此在未来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在人工智能领域,一定会倾向使用国产芯片和软件,如若落实,极大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服务规范(平台责任)

《办法》 《征求稿》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只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此条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较为详细的扩充,《办法》第九条删除的“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办法》第七条进行了增加。此条中,确定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其责任与义务详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此外,着重强调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防沉迷与未成年人保护

《办法》 《征求稿》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此条增加了提供者的义务,要求其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本条还将《征求稿》中的“用户”改为“未成年人”,笔者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逼真的虚拟世界或对现实世界产生威胁,届时可能发布其他禁止性的规定。

(五)处置措施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从《办法》和《意见稿》的变化来看,《办法》对于提供者在发现违法内容或用户违法活动时采取的措施更加明确和严格,要求提供者更加积极主动地采取整改和处置措施,增加了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这样的更新可能是为了更好地应对不断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并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附:网信办就《办法》答记者问: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指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二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范。三是推进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制定《办法》,是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问:《办法》坚持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问:《办法》中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什么?

答:《办法》中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问:《办法》对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有哪些考虑?

答:《办法》在治理对象上,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监管方式上,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在促进发展具体措施上,一是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二是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三是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四是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问:《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问:《办法》规定的治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明确了数据标注的相关要求。

问:《办法》主要明确了哪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

答:《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规定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办法》对投诉、举报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明确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写在最后:从《征求稿》到《办法》,我国快马加鞭的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规定,在立法的滞后性来看,《办法》的出台侧面反应出我国的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野蛮生长进行了监管,另一方面也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