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近几年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发展,以及去年NFT数字藏品行业的火热,越来越多年轻的创业者、新兴企业投成为探索Web3的先锋队。与其他行业不同,web3作为全新理念的领域,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国内法律在web3领域基本还是属于空白地带。前段时间,本人汇总了一篇NFT领域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继续聊聊web3社区的另一项重要领域的法律风险——DAO
一、什么是DAO
DAO是英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的缩写,中文译字“岛”,是基于区块链核心思想理念(由达成同一个共识的群体自发产生的共创、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行为)衍生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是区块链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之后的附属产物。
DAO(岛)是公司这一组织形态的进化版,是人类协作史上的一次革命性的进化。其本质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种形式。
DAO组织通俗意义来讲,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集体决策、集体投票、共同管理是DAO的主要特征。
二、DAO的组织特性
下面,本人将着重在法律领域,聊一聊笔者认为目前DAO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Web3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使个人能够以新的形式组织起来DAO与依赖于股东所有,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控制的现代化公司相比,DAO为组织形式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模板: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流动成员资格和透明的交易渠道来合并。
对于传统的现代化公司,目前国内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但对于DAO未来作为WBb3时代的公司组织形式,目前法律层面仍然处于空白。
浅显的去理解DAO,它更像是由智能合约组成的粉丝群。但对于涉及 Token,NFT等可能具有金融属性的DAO组织来说,蒙上了经营属性、金融属性的它在国内不得不面对合规的问题,使DAO组织能够在链下现实世界中合法合规的运作,并且通过法律来保障发起者和具有贡献的DAO成员的合法权益。
但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角度来看DAO,DAO的法律特征以及其未来如何合规运作的复杂程度令人难以想象。
在我国,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安全运行大规模人数的DAO程序,一定是继NFT合规化之后,下一个区块链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诚然,DAO组织是否需要完备的法律况下,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的DAO的发起人是否打算让DAO与链下世界互动,甚至产生经营,以及DAO组织开展的行动是否会对DAO内成员产生法律责任以及税收责任。这些都是发起人和成员需要考虑的事情。
链下的商业交易,始终绕不开公司、法人、股东、银行、会计、法律等合规事项。DAO发起人和主要成员必须具体考虑DAO的业务范围,并考虑是否需要构建完备的法律框架。
虽然目前,以粉丝群为DAO主要沟通交流方式运转模式,在效率和成本上为DAO运转带来了很大帮助,但这种“非合规”的运转模式始终存在法律风险。随着最近国内虚拟货币频繁受挫,NFT合规化的呼声越来越来高,与元宇宙相关的形势的变化都体现着数字资产市场正在从“避实就虚”的上半场, 开始向“虚实融合”,注重合规的下半场转变,赋能实体经济将成为全球大势所趋。
三、DAO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DAO在法律上的组织形式,DAO组织是否对DAO成员的行为负责。
众所周知,在国内开展经营性的活动必须有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不管是自然人、法人、还是自然人独资企业,都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具有经营性质的DAO在运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把组织性质的问题解决。
王律认为,根据目前国内的几种组织形式,DAO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虽然这一猜想目前并未得到司法部门证实,但是从DAO的组织形式来看,普通合伙企业是最贴切的组织形式。
按照DAO的去中心化自治理念,任何一个DAO成员都是“股东”。从目前DAO现状来看,绝不部分成员仍处于用爱发电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我国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仅有普通合伙企业的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的形式成为股东。其余的公司形式,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禁止劳务出资。“用爱发电”的DAO治理形式,有极大的可能性被法院认为劳务出资,从而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企业后,意味着DAO组织的成员可能对DAO运行本身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DAO在组织形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风险。
2、DAO组织权属问题
成规模的DAO,成员众多,虽然DAO本身为去中心化自治,但在国内经营,需要有一个运营主体,实务中大部分为发起者。人数众多的DAO的参与者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中,DAO的参与者基本不可能通过工商登记予以对外确认为股东,其权益的实现可能需要依靠代持、内部协议等方式实现。
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DAO组织而言,DAO成员的权益分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对于DAO的发起者来说,股权不清晰,也会影响其在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DAO组织是否会产生税务责任?
正如前文所言,作为运营的组织,在任何国家都会产生税的问题,国内法律规定的运营主体与DAO去中心化自治的理念,至少在形式上明显相悖。因此,国家对于税务问题只会进行形式审查,对于DAO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更不会去实质审查。换而言之,对于国家而言,DAO的运营主体需要承担缴税的义务。DAO的发起人(实务中基本也是法定代表人)也会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这对于DAO组织的自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发起者管理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4、DAO的运行是否存在涉嫌传销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DAO组织成员并非随意加入,有着相应的要求,不管是要求持有DAO关联的虚拟代币,还是持有其他相关产品,这些都很有可能触及到传销活动犯罪。
本罪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指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对于DAO共同治理的理念来说,DAO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组织者、领导者”。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是传销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DAO的传销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5、DAO的运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DAO的运营过程会涉及募资等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DAO的运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的,则涉嫌犯罪。因此,募资行为不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集资应当用于合法用途,而且,募资不得以诈骗的方法,而应当以真实的事实背景为依据。因此,DAO的运营应当充分防范集资风险。
同样单位也可以是集资诈骗的主体,因为对于DAO的违法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DAO在国内合规的路上仍然困难重重,如果保证成员以及发起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DAO组织需要切实考虑的问题。笔者相信,随着DAO组织的不断创新发展,一定会走出一条创新的合规道路。最后,祝愿每一位再DAO路上前行的探索者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