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49号【案例库入库案例】

案件背景:被告人吕某,2004年5月进入上海市虹口区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网络管理员,当时的身份是临时工。2008年8月,他转为正式职工。2009年12月,新港卫生服务中心并入嘉兴卫生服务中心,吕某继续担任网络管理员。这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是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差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从2006年至2010年,吕某利用担任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为本单位采购计算机及相关配件的业务中,多次收受供货单位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在负责管理本单位医药信息的过程中,多次擅自对外提供医生药品用量等信息并收受医药销售代表给予的贿赂,共计2.35万元。2011年4月19日,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到案后,吕某还主动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主动退赃10万元。

一审判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2004年5月进入新港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时只是临时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直到2008年8月才成为正式职工,而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于其成为正式职工之前,所以不构成受贿罪,而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审判决:然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吕某任职的卫生服务中心是国有事业单位,他负责采购计算机及其设备,以及对卫生服务中心的网络信息进行维护、汇报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这些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因此他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吕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律师意见: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首先,无论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职工,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而不是仅仅看身份标签。其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吕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但仍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这表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要心存侥幸,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