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7—251号),聚焦「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认定与惩治。其中第247号案例——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在实践中最为高发,也是职务犯罪辩护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作为专注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本文从辩护视角拆解该案,探讨此类案件的抗辩空间。
一、案情简介:空壳公司”转手”获利3395万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江苏省某厅副厅长。在任职期间,其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在设备采购流程中增设一家公司作为中间代理环节。这家公司实际由其妻子控制,无任何实质经营——没有仓储、没有物流、没有技术投入,仅通过”转手”合同即获取差价利益合计3395万余元。
法院认定:该中间公司系为收取贿赂而虚设的交易环节,不具备独立商业价值,其获取的全部差价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二、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
最高检将本案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意在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其核心规则为:
- 穿透审查原则:不只看交易形式,更要审查交易环节是否具备真实商业目的
- 实质判断标准:中间方是否投入资金、技术、人力?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具有独立商业价值?
- 全额认定规则:一旦认定交易环节系虚增,该环节获取的全部差价均计入受贿数额,不扣除所谓的”经营成本”
三、辩护视角:五大抗辩突破口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指控,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辩护:
1. 交易环节是否具有”独立商业价值”
并非所有中间交易都构成受贿。如果中间方提供了真实的渠道资源、客户对接、技术服务或品牌背书,即使利润较高,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常的商业代理行为。辩护时应重点举证中间方的实际投入和商业贡献。
2. 差价是否”明显不合理”
商业实践中,中间商的利润空间本就不透明。如果差价在行业惯例范围内,不宜直接认定为受贿。可引入同行业毛利率数据、专家意见等进行比对。
3. 当事人是否”明知”虚增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如果当事人并未参与中间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对交易细节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或仅承担较轻责任。
4. 数额之辩:扣除真实经营成本
即使被认定为虚增交易,辩护方仍可主张:中间方确有部分真实投入(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该部分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
5. 量刑之辩: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
即使定罪难以避免,辩护律师仍可在量刑阶段充分争取:退赃退赔、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争取最轻量刑。
四、同类案件辩护策略一览
结合第六十一批全部五个指导案例,以下是对五种新型受贿的辩护要点速览:
| 类型 | 关键争议点 | 辩护方向 |
|---|---|---|
| 虚增交易环节型 | 中间方有无独立商业价值 | 举证真实投入 |
| 放贷收息型 | 利息是否”明显高于”正常水平 | 行业利率比对 |
| 房产增值收益型 | 定金是否等同于”锁定” | 市场风险抗辩 |
| 投资收益型 | 是否享有真实股东权利 | 出资真实性举证 |
| 原始股收益型 | 预期收益能否提前量化 | 上市不确定性抗辩 |
五、结语:新型受贿辩护的时代挑战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案例传递了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对新型、隐性受贿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大,穿透式审查将成为常态。对辩护律师而言,这既是挑战——传统的”形式合法”辩护策略正在失效;也是机遇——专业、精细化的实质辩护将更有价值。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充分发掘从宽情节,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本文作者王俣良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执业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