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但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长期存在。《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罚金刑,并严格限定了从宽处罚的条件。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在此背景下,行贿人能否获得从宽处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从宽,成为辩护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二、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一般自首、立功条款

行贿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条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条款。

(二)行贿罪特有的从宽条款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行贿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从宽通道。

三、修正案后的重大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严格限制:(1)”可以”改为酌定情节,而非必然从宽;(2)增设罚金刑;(3)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的情形,从宽幅度大幅收窄。

四、辩护策略要点

策略一:抢在”被追诉前”交代

“被追诉前”指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前。一旦立案(留置),则不再适用最优惠的从宽条款。辩护律师应在监察立案前协助当事人主动交代。

策略二:建立”被迫行贿”的抗辩

行贿人系被索贿(受贿人主动索取)的,被索贿方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即使构成,索贿情节也是重要的从轻事由。

策略三:利用行贿人特殊身份争取不起诉

行贿人的证言是对受贿人定罪的关键证据。配合监委调查提供关键证言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策略四:精准拆分正当支出与行贿款

人情往来、正常商业费用与行贿款的界限往往模糊。辩护律师应逐笔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将正常的业务招待、礼节性赠礼从行贿数额中剥离。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行贿犯罪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但法律仍保留了从宽处罚空间。关键在于时间节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这是行贿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最重要窗口。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

——王俣良律师,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