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俣良律师团队 · 职务犯罪辩护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走向,常常藏在证据审查与数额认定的细节里。本页收录团队近年来经办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并作脱密整理——覆盖受贿、行贿、串通投标、职务侵占等常见罪名,逐案呈现案情梗概、涉案金额、法定情节与最终结果,供当事人及家属对照参考。

⚠️ 本页案件均依据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件整理,已作脱密处理:被告人以”姓+某”指代,隐去身份证号、住址及具体单位名称,仅保留罪名、案情梗概、涉案金额、法定情节与最终结果,用于团队办案领域展示。
陆某受贿案
受贿罪
案情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某三甲医院内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药品推广、检测项目合作等方面为多家医药企业及医药代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现金贿赂,时间长、次数多、涉及多家业务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依法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意见。
涉案金额
人民币 76.4 万元
被告人情节
自首(案发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全额退缴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已缴纳)
王某受贿案
受贿罪
案情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利用负责超限运输许可证审批(受理、技术审查、审定)的职务便利,通过二类证免勘验、向执法人员打招呼加快勘验等方式,为大件运输业务办理加快审批,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受贿钱款,依法从轻、从宽并酌情从轻处罚。
涉案金额
人民币 76.4696 万元
被告人情节
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丁某受贿案
受贿罪(二审)
案情

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利用担任乡镇领导、街道副书记、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便利,在融资贸易、工程项目承接、政府项目资金支付结算、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消费卡等,涉及多人多笔。

法院认为:上诉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坦白及悔罪表现,依法从轻或酌情从轻。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金额
人民币 638.5988 万元
被告人情节
坦白(如实供述含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有悔罪表现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强某受贿案
受贿罪
案情

2012年至2022年,被告人利用负责医院信息化项目采购、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及维护等职务便利,在信息化项目承接实施、款项支付、统计药品使用数据(统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名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所送现金,时间长、人数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辩护人所提“部分时段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其工作具公务性质、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且事实清楚,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涉案金额
人民币 173 万元
被告人情节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60 万元,尚有 113 万元继续追缴)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李某串通投标、受贿案
串通投标罪 · 受贿罪
案情

2023年,被告人利用担任某建设工程招标人评委的职务便利,明知投标人串通投标仍通过指导标书制作、协调评委打高分等方式帮助其中标(中标金额 1.24 亿余元),共同收受好处;另在另一装修工程招投标中为他人谋利并共同收受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作为国有单位招标人评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退清全部违法所得,从轻从宽;数罪并罚,可适用缓刑。
涉案金额
受贿人民币 23.5 万元(个人分得;串通投标中标金额 1.24 亿余元)
被告人情节
从犯(受贿中起次要作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社区矫正评估同意接收
最终刑期
串通投标罪拘役五个月、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
史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行贿罪 · 串通投标罪
案情

2021年至2024年,被告人作为某建设公司实际经营人,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0 个(中标金额 7000 余万元,该公司中标 3 个、非法获利约 32.8 万元);同时为感谢某水利局局长在承揽工程上的帮助,多次贿送香烟提货券、茅台酒并支付别墅景观设计、绿化、装修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串标、刑拘期间主动交代未掌握的行贿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从轻;数罪并罚;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涉案金额
行贿人民币 36.9138 万元;串通投标非法获利约 32.8 万元(已退缴)
被告人情节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串标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行贿)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32.8 万元
最终刑期
被告单位罚金 30 万元;被告人史某串通投标拘役四个月、行贿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均不适用缓刑)
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
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被告单位(某生物技术公司)为获取订单价格优势、维系与某外企长期合作,经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与该公司区域经理协商,给予该经理现金合计 159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涉案金额
人民币 159 万元(已退还并被依法没收)
被告人情节
自首(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单位 25 万、个人 5 万)
最终刑期
被告单位罚金 25 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侯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案情

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利用物业公司项目经理职务之便,使用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小区车位销售款 34.12 万元,其中 20.7 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酌情从轻,采纳辩护人意见。
涉案金额
非法占为己有人民币 20.697787 万元(收取总额 34.12 万元)
被告人情节
自首(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已退赔 20.697787 万元至被害单位)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缴纳)
顾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案情

2015年、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利用担任某建设公司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电子账册、伪造银行电子回单、虚增税款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酌情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涉案金额
人民币 280.34672 万元(共同 144.58672 万 + 单独 135.76 万)
被告人情节
主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
最终刑期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预缴)
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起诉)
案情

被告人系某房地产公司营销主管,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第三方销售公司操控房屋销售优惠、向客户收取合同价外费用并参与分配,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涉案金额
指控涉及向数百名客户收取合同价外费用,数额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被告人情节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刑期
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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